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已印发各地区、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制定了《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各市要在现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增加30%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进中心、签协议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在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同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政府用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各市要在现行失业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现失业救济标准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先将失业救济标准调整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再提高30%。今年已经对失业救济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1999年6月底前失业,并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享受失业救济金,直至失去救济条件;对1999年7月1日以后失业,并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职工,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新标准享受失业救济金,直至失去救济条件;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