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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房改办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房改办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1999]85号 1999年9月17日)


各区物价局、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经省物价局批准(鄂价房地字[1999]253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8元调整到1.42元。各类结构住房租金基价、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住房租金基价折减率、楼房层次调节率、各项加计租金、租金计算公式见附表1-6。
  二、调整后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按规定核定收取。新增租金应主要用于住房维修。自管房单位租金收入列入单位住房基金。
  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后,保留原有的住房补贴。
  四、对如下对象实行减免政策: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免缴一处自住房调租后新增租金;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烈属以及特困职工免缴一处自住房新增租金的50%;
  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家庭,免缴一处自住房新增租金。
  五、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及省直在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东西湖区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参照本通知,由物价局会同房改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七、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八、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租金,仍执行现行的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区房地部门要做好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别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市区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这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顺利实施。
  附件:各类结构住房租金基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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