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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3.能辐射省内和周边地区,带动和引导本地区农产品流通和优化配置,吸引省内外交易商进场交易。
  4.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
  5.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市场。
  (二)基本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市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有交易厅、结算中心、停车场、仓库、冷库,其中停车场能停放100辆以上。
  (三)市场管理机构
  必须设立提供交易结算、信息处理、仓储运输、加工包装、保安消防等市场日常事务管理服务机构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四、配套工程
  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培育建设,需配套建设如下工程:
  (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大中城市城区内优先发展经营农产品的室内肉菜市场、净菜超市、连锁店,推动入室经营,取缔占道集贸市场,并将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由城市向乡镇延伸。同时,利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接产销的有利条件,以市场为依托,发展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对粮油、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等实行全面配送。
  (二)加强县城和乡镇集贸市场建设,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全省每个县城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每个乡镇应重点培育一个样板集贸市场,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方便。
  (三)完善市场功能,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引导和培育市场交易中介组织,推广代理制、竞价拍卖制等现代交易方式。建立现代化的电子报价、信息发布、统一结算系统。3年内,重点市场全部进入中国农产品信息网。
  (四)各市在培育建设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要把粮食专业批发市场纳入规划,加快发展。
  五、政策措施
  (一)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准入制度。农产品市场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今后,省内新建或新开设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凡建设资金不需由国家平衡的,征求省贸易委、省农办意见后,由省计委按权限审批。国土规划、金融、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据立项批复给予办理有关建设用地、申请贷款、核发营业执照等事项。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省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市场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现已开业、成交兴旺、发展前景好的国有批发市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如其用地仍未征为国有的,依法作出处理后可补办出让手续。所需补缴的出让金经同级财政同意可视实际情况一次征收或分年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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