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处理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要强化对乡(镇)、村两级干部的任期、离任审计工作,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加情况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谋利的乡(镇)、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注意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各地要把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同减轻农民负担、延长土地承包期等项工作结合起来,注意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做好农民群众和有关债权、债务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在具体处理工作中,要统筹安排,综合治理,务求实效。
三、加强领导,坚决制止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指导,坚决制止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并建立健全借(贷)款管理制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乡(镇)级借(贷)款的,必须经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数额较大的,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各地要把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做好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组织,促进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将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之中,把债权、债务的管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要结合机构改革,坚决精简乡(镇)政府超编人员。村级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人数,不得突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补贴标准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乡(镇)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