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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严格乡村资产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严格乡村资产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如任其发展,不仅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甚至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更有效地化解乡村两级债务风险,改善农村经济运行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严格乡村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全面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制定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和处理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清查、处理工作。
  清查范围包括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不含乡、镇、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务、债权)。清查工作以乡(镇)、村自查为主,要以会计帐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各市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帮助解决自查中查出的问题。清查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认真填报、汇总清查报表。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清查结果由村委会汇总。各市要在9月底前将汇总结果和清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工作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各地要严格按政策界限分类处理乡村两级债权、债务,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一)注意保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不得向农民摊派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或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齐,专项用于归还代缴税费的借(贷)款。要区别对待农民群众欠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税款,对所欠合理的税费,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对不合理的税费,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对乡村办企业、上项目留下的债务,可以采取拍卖、租赁等形式盘活资产存量或用其他集体资产抵债;向民间高息贷款的,要尽快筹集资金偿还贷款,一时难以偿还的,必须根据国家金融法规规定,改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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