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1999年9月8日)
1 总则
1.0.1 本条文阐明制定我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的目的、意义。
城市住宅建设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政策性、经济性和技术性都很强。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城市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对居住条件的改善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保障广大居民的住房权益,改善居住条件,使住宅设计更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促进我省住宅建设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制定我省近期住宅建设标准,加强城市住宅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文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一般收入居民居住的量大面广的普通住宅,并以住宅单体工程建设为主,对与住宅建设密切相关的住区规划、环境要求等只作一般的原则规定,具体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等。
1.0.3 本条文规定城市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住宅设计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和城市规划、住宅建设以及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节地、节能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外,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重点改善城市居民普通标准住宅的功能与质量,为住户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同时还必须考虑老年、残疾人的使用要求。推广应用全国和我省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采用高新技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提高住宅建设的总体水平。
2 规划布置与环境
2.0.1 本条文强调了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居住区规划中有关容积率、占地、间距、高度等的要求,强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在城市规划指导下,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合理地选择住宅建设地址,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与设计。
2.0.2 本条文提出了住宅规划与设计的布局结构和环境质量的要求。住宅设计不仅只局限于提高单体建筑的设计标准,更重要的还须从住宅群体、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设施配置等方面着手,以满足现代人们日新月异大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