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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

  1、框架梁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其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10。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一般部位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梁顶面墙体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框架梁沿高度应设置腰筋,每道腰筋不应小于2Φ14,沿高度间距不应大于250mm,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于柱内。
  3、框架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0mm×400mm。
  4.0.7 上部砖房的承重墙和厚度不小于240mm的自承重墙,其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中心线重合;上部砖房的住宅单元分隔墙力求与底部抗震墙同在一中心线上。
  4.0.8 在同一底部框架—抗震墙平面内,不应在其上部分开建造两幢或两幢以上的砖房。
  4.0.9 当需要设防震缝时,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防震缝处基础应加强构造和连接。防震缝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
  4.0.10 过渡层楼盖(框架—抗震墙结构的顶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且不小于板跨的1/30,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并采用双层双向分离式配筋,每层每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0.11 过渡层砖墙体(底框与砖房相连接的第一层墙体)应予加强,其粘土砖、多孔砖(KP1型)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砖房其余各层墙体 除按计算确定外,粘土砖、多孔砖(KP1型)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4.0.12 砖房部分设置构造柱的部位,除按房屋总层数、抗震设防烈度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3.1条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部位:
  1、底部设有框架柱的对应部位;
  2、住宅单元分隔墙的两端;
  3、外墙转角的阳角处;
  4、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5、宽度等于或大小2.0m的洞口两截。
  4.0.13 砖房部分的构造柱横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一般部位采用4.14,房屋四大角处采用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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