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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

  1、采用封闭式楼梯间。当墙段局部尺寸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1.6条要求时,按本技术措施3.0.2条加强。
  2、楼梯间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加强楼梯间四角的构造柱配筋,并将外墙角柱横截面增大或设计成L形。
  4、楼层(屋面)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5、楼梯间顶层墙体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其它各层可在休息平台标高处或楼层半高处墙体设置配筋砂浆带,钢筋2.10。

四、底框砖房

  4.0.1 底部除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外,尚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组成框架—抗震墙结构体系,不得采用纯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应设计为纵、横两方向的抗侧力体系,且两方向的侧移刚度宜接近。
  4.0.2 底框砖房对扭转影响特别敏感,平面布置力求简单、规则,平面最好为矩形,立面要避免过大的内收和外伸。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刚度中心应力求与上部砖房的刚度中 心接近,减少偏心。抗震墙尽量沿房屋周边并对称布置,宜将纵、横向墙体相连组成L型、T 型等,且贯通底部全高。
  4.0.3 底部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当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为25m,抗震设防烈度7度时为21m。上部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为18m。
  4.0.4 当房屋总层数不超过五层且平面立面均较规则时,可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粘土砖墙作为底部抗震墙,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当采用粘土砖墙作为抗震墙时,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6.3.14条的要求,不得采用在粘土砖墙两端设置构造柱的方法作为底部抗震墙。
  4.0.5 底部一层底框砖房的第二层与底层在纵、横两方向的侧移刚度比值均不应大于3,且不应小于1。底部两层底框砖房的底层与第二层在纵、横两方向的侧移刚度宜接近,且不小于0.7,第三层与第二层在纵、横两方向的侧移刚度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不应大于3, 抗震设防烈度7时不应大于2.5,且均不应小于1。
  4.0.6 底部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均采用三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结构构造措施除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六章第五节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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