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无地下室或有全地下室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当有半地下室(地下室顶板板面高于室外地面800mm)时,从地下室底板算至山尖墙的1/2 高度处。
2.0.9 计算房屋总层数时,与层高无关,按房屋实际层数确定。
2.0.10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之比不应大于2.5(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三、多层砖房
3.0.1 多层砖房的结构体系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第5.1.4条的要求,且外墙应沿房屋周边布置、闭合,不得在任何一层的一侧甚至两侧全无外墙或外墙很少。顶层阁楼沿横向内收时,收进部分的尺寸不应大于房屋主体宽度的1/4。
3.0.2 房屋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要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1.6条的要求。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一般不应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来取代局部尺寸的不足,但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加强。该柱的侧移刚度应接近墙段局部尺寸限值的侧移刚度,并在柱与墙连接处设置拉结钢筋加强连接,柱上下端与圈梁连接。
3.0.3 当顶层阁楼沿横向内收时,上下层刚度突变,且部分纵向墙体上下不连续,应加强阁楼楼盖的整体性和水平刚度,其设计要求可参照底框砖房过渡层楼盖。
3.0.4 构造柱的部位除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3.1条规定设置外,尚应在单元式住宅楼的单元分隔墙两端、外墙转角的阳角处、宽度等于或大于2.0mm的洞口两侧,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设置。
3.0.5 构造柱的横截面和配筋按浙江省结构标准图《砖墙承重多层房屋结构抗震构造节点详图》(浙G17—89)或浙江省建筑标准图集《烧结多孔砖及浇结空心砖房屋建筑构造》(浙J20—95)所示设置。
3.0.6 当底层平面局部内收或外伸,形成上下层墙体不连续,或底层作为 汽车库、小商店以致外墙的门洞间墙宽度小于1.0m时,应将底层改为框架—抗震墙结构体系,按底框砖房设计。
3.0.7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若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