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
(浙建设[1999]13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省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总站:
通过去年全省设计质量检查和今年建筑抗震设计质量抽查,发现对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的抗震设计,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建筑抗震质量的不良倾向,尤其是底框砖房的问题较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建筑的破坏,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抗震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设计规范,切实保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的抗震设计达到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以减轻地震灾害,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一、总则
1.0.1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浙江省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粘土砖或多孔砖(KP1型) 砌体结构多层房屋,以及底部为一层或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上部为粘土砖或多孔砖(KP1型)砌体结构的底框砖房。
1.0.2 粘土砖或多孔砖(KP1型)砌体结构多层房屋(以下简称多层砖房) 和底框砖房的抗震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以及行业标准《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90)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本技术措施执行。
1.0.3 对超高超层的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必须遵守我厅建设发(1996)13号文的规定,先将有关设计文件及资料上报我厅抗震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造;在本技术措施颁发之前已竣工或正在施工的,应从速补办审批程序,并根据我厅抗震办公室的意见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