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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建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联通区县、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全市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六、畅通市场退出渠道,保持小企业整体的活力
  积极支持对小企业进行市场竞争选择和市场重新组合。通过对部分小企业实行必要的市场退出,增强小企业整体的竞争活力,实现小企业群体的持续发展。
  加强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对负债达到一定比例,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控制变更、停业重组、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措施。
  推进小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小企业,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企业职工,按其与企业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破产企业财产,按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处置。探索建立专司小企业资产经营的公司,从事小企业的收购、兼并和重组,收购变现破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以带动有效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效益的发挥。
  为使企业职工就业时有保障,失业时有保险,本市建立小企业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市、区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期垫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小企业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落实基金的垫付以及代位追偿等。
  七、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创业发展,实行小企业分阶段政策扶持
  实行对小企业分阶段、分类型的政策聚焦和政策扶持。对处于出生期阶段和衰退期的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畅通退出、提供免费服务(一定时期内)等平等政策;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创业型、吸纳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这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
  加强对小企业的财力支持。在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企业发展。
  减轻小企业的收费负担。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小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小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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