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33号 1999年8月2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便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8号)的贯彻执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精神,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