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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8]322号 1999年9月)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1999]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饮料经营企业经营的苏氨酸、甜味宝、露对其经销的饲料,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1999]39号(粤国税发[1999]103号通知转发)规定的饲料范围的,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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