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法建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3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8号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8年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
《保护法》)。9年多来,我市在学习宣传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做了大量工作,使侨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
《保护法》认识不足,缺乏对侨务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保护法》的深入贯彻;二是对执行侨务法律法规不严肃。个别部门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能自觉遵守侨法,维护侨益,尤其是归侨侨眷的私房长期被侵占得不到解决;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保护主义严重,部门利益意识较强,侵害“三资”企业利益,违反法律法规,伤害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者的感情,影响他们在渝投资的积极性。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坚决贯彻执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要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学习宣传
《保护法》,各级党校、团校及各类干部学校要将
《保护法》列入教学计划;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
《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法制宣传部门应将
《保护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归侨侨眷对制定实施
《保护法》重大意义的认识,了解
《保护法》的内容、含义。使
《保护法》逐步做到家喻户晓,使全社会都知法、懂法并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