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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1999]23号 1999年9月3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9月15日前使每一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三条保障线受益人员的新增收入足额得到兑现。有关落实情况请随时上报,于9月12日前将全面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
  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80元增发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四)副厅级及其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增加退休费。
  (五)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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