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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1999年以来扩面中新参加保险的单位,其未参加保险之前拖欠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补发。但已按规定全额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其从补缴起始时间之后的拖欠应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五)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已从资产中预留支付养老金所需资金额度,但因资产尚未变现,拖欠的养老金应预补发,但剩余资产变现后应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六)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欠发的养老金,应预补发,交其法定继承人。
  (七)以前曾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从1995年7月1日以后既不报表,也不缴费的企业,视为自行退出社会统筹,其拖欠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补发。
  (八)省下拨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公司不准以补助款抵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准以补助款抵扣离退休人员应交的有关费用。补发拖欠养老金后补助款有剩余的,由市州收回。
  六、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和医疗补助标准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工作将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今年9月15日前落实国家提高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第二步,从明年1月1日起落实省里再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一)提高在乡老兵定补标准和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在乡老兵的定补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在职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这笔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新提高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在国家给在乡老兵每人每月提高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的定补标准是: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新增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新增45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新增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新增20元;荣立过三等功以上的,在原每人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上再加发5元。对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医疗费2元,即每人每年24元。省里提高的定补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七、关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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