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省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解决。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解决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方面的遗留问题。
1.对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政函〔1997年〕63号)规定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从1999年7月1日,纳入社会统筹,并按照统筹范围分别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企业,仍由原渠道解决。因按照吉政函〔1997年〕63号文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而增加的基金支出,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2.1995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厅、省社会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地区、寒冷和工龄等项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三项津贴”待遇。对尚未将“三项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要尽快纳入。
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助、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32号)规定,给国有企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的50元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在今年9月份,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参加省级统筹企业补发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的资金数额,以1999年8月份各地上报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拖欠数额为基数,对上报的拖欠数额不超过1998年上报拖欠数额的,按1999年8月份上报的拖欠数额全额予以补助;超过1999年8月份上报拖欠数额的,按1999年8月份上报拖欠数额的75%予以补助。对在省财政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补发。尚未参加省级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各地和企业自行解决。
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切实做好这次补发工作,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严掌握政策。
(一)企业以各种形式筹措资金,已给离退休人员全额发放了养老金的,不应再视为拖欠。
(二)企业已经以实物或以欠发的养老金抵顶购房款等形式实际发放养老金的,不应再视为拖欠。
(三)按照吉劳险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三项津贴”在1996年12月31日前不纳入统筹。因此,1995年12月至1996年12月期间拖欠的“三项津贴”应由企业补发。对1997年以后拖欠的“三项津贴”,要按照同步原则,即对由于在职职工未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原因未纳入统筹而存在的拖欠,应由企业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