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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县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应低于当地最低劳动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合同期满未续订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1999年下半年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地方,可先用省级调剂金解决,按规定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以各地今年6月底以前的保障人数和现有保障标准为基础,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各地对现有实际保障对象要登记造册,以便准确兑现。对超出省核定人数的,按国家规定,原则上由地方财政负担。要积极协调,确保地方财政应拿的保障资金足额到位。要抓好保障金的落实,务必在提高保障标准前,尽快兑现拖欠的保障金。同时要抓好今年6月底后新增保障人数的保障金落实工作。国家补助金的拨付要与地方财政资金同步,对拖欠保障金的,省里将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绝不能出现中央资金比当地政府拿出的保障资金多的问题。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的时间及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给企业1999年6月30日前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
  (二)调整的方式和水平。
  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本着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是:相当于厅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32元;相当于副厅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12元;相当于正处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92元;相当于副处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72元;相当于正科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6元。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6元。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标准是:198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1996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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