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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等
单位关于《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9月14日

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 1999年9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今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9〕69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为了认真落实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水平,在《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1998〕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1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及今后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要按照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鉴于1999年7、8月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发放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已经结束,各地要组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7、8月份提高标准部分的补发和补缴工作。
  地方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补助;驻省中直企业所需资金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各地要抓住这次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已经下岗但尚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尽快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生活,促进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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