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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
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32号 1999年9月1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以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二、抵顶欠税一律由市局审批,具体手续如下:企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主管征税机关将按照市局《关于核查1999年6月末欠税数字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64号)要求所统计上报的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报市局清欠办审核,再由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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