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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贯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管理改革,把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确保我区耕地面积逐年增加目标的实现;要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要严格执行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工作,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力度,要研究和探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的办法和途径。
  二、加速兵团土地确权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确权工作任务
  (一)对兵团使用土地的确权工作自1996年开展以来,各地、州、市、县和兵团师、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截止目前,全区确权工作发展很不平衡。除哈密地区已完成了对辖区内兵团团场和单位的土地确权工作外,大部分地、州、市均未完成,个别地区的确权工作至今仍停滞不前,许多兵团单位使用的土地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加之近几年来,个别地区和兵团团场未经办理有关开荒手续,或虽有手续但均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内进行开荒,由此引发了多起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兵地双方的团结、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也必将影响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对兵团使用土地的确权工作列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切实果断的措施,加大确权工作力度,加速进程,及时解决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兵团及各师、局也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此项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对兵团土地的确权工作任务。
  (二)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兵团使用土地确权工作。对已经商定且兵地双方无争议,确定给兵团使用的土地,各级政府要及时予以确权、勘界和登记发证。兵团要依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负责确权给兵团使用的土地的管理工作。
  (三)对虽已形成的兵地土地利用关系,但尚处于不确定的土地,要加速确权进度。对有争议的地块,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协商解决”的原则公正、合理地予以解决,要把矛盾和争议消化在基层。对尚未确权的土地,特别是有争议的土地在未确权前,要维持现状不变,双方均不得进入开发,以避免引发兵地双方新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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