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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9]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除对《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外,还结合新疆的实际,对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兵团的土地管理工作也予以了明确。该办法的实施是我区土地管理工作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实现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机制,以及理顺地方与兵团在土地管理中的关系和合理利用土地,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就贯彻《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的。与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比,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作了重大改变,并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因此,各级政府要对学习贯彻《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尽快作出具体部署,特别是在10月1日实施前后,要在全区掀起学习宣传高潮。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手段,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以提高全社会的土地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办短期培训班,或采取以会代训等方法,组织各级领导和土地执法人员学习和掌握这部地方性法规,确保该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以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这次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为核心,以《土地管理法》确定的耕地保护各项措施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为目的,对原《土地管理法》中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予以保留,对已不适应《土地管理法》的内容予以修订,重在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办法规定正在对《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进行修订,对《自治区土地登记条例》进行调研,以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各级人民政府对原有关土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做好清理工作,凡与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有抵触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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