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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关系到跨世纪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切实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4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由省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广播电视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妇联组成。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兼职委员实行定期研究汇报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每年召集两次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计划委员会:研究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口发展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下达全省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生育领域中高科技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协调和项目审理,并扶持相关高科技产业;负责安排计划生育领域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计划生育科技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科技计划之中;扶持重大计划生育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项目,指导省级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支持人口科学研究,推进计划生育研究机构的改革。
  省民政厅: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并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社会收养工作;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中纳入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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