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工业局关于揭阳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252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揭阳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请示》(揭市价[1999]8号)及《关于上报各县(市)并价后电价方案的请示》(揭市价[1999]17号)均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揭阳市、普宁市、揭东县、揭西县、惠来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执行。
二、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揭阳市平均征收标准为1分/千瓦时(含税)。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
四、希望你市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加强电价管理,努力降低电价。
五、1999年底起,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1元/千瓦时(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