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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城乡建委等部门《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区原有道路、公园、广场和住宅区的人行道,按《规范》要求,本着“先城区,后边缘”的原则,逐步改建无障碍坡道。
  市区新建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与人行道衔接处,人行道与车道的衔接处,都应建设斜坡道;主要马路人行道的两侧要求逐步改建,新增盲人道;对市区人流频繁的信号灯路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在安装人行横道灯的同时,设置盲人过街音响装置,以方便肢体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通行。
  四、积极开展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的建设
  新建的文化、体育、娱乐、医疗、餐饮、宾馆、展览、公共卫生等场所都要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原来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场所,要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使各类残疾者在公共场所得到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服务。
  公共传播媒介应考虑听力语言障碍者和视力残疾者的方便,在各媒体上创造条件逐步配置影视字幕、手语、盲文,使他们获得信息,进行正常的社会交流。
  五、设置无障碍规范标志
  实施无障碍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建筑,要在显著位置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便于国内外残疾人识别和使用。
  在市区具备条件的道路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管理需要,在适当位置安装无障碍设施标志。
  六、落实经费,加强管理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列入新建、改建道路及每年交通设施经费预算中;对已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列入市政道路改造费用;沿街商店、宾馆门前人行道斜坡和进门坡道的改建费用由单位自筹。
  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坡道、盲道和标志牌等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占用和破坏,倡导人人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的社会风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以保证残疾人、老年人轮椅通行,发挥坡道正常的使用功能。
  七、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园林、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项工作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完成。
  各县(市)政府所在镇,应按《规范》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逐步实施无障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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