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城乡建委等
部门《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城乡建委、公安局、民政局、老龄委、残疾人联合会拟订的《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日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
(市计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老龄
委、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9年8月6日)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意见》,全面实施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1988年颁发的JGJ50-8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特提出以下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新闻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宣传报道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基础知识、背景材料、法令法规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二、建立监督机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环节
创造城市无障碍环境已纳入杭州市社会发展规划,今后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按《规范》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要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设计单位(含外地驻杭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工程概算中列入无障碍设施建设费用,做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出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是否执行《规范》作为审批的一项内容。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核发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加强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