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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地(市)、各县(区)医改(试运行)启动实施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地(市)、
各县(区)医改(试运行)启动实施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401号)


各地(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目前,我省各统筹地区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已陆续出台。为推动各地(市)医改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规范运行,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和陕政发[1999] 9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各地(市)、各县(区)医改(试运行)启动实施标准》,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要慎重选择首批启动的单位和部门,在“试运行”阶段,首先要将原来按“两江模式” 实行医改试点的“三段式” 改为“板块式”。并注意做好新旧模式的衔接和转轨。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好“试运行”工作,确保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陕西省各地(市)、各县(区)医改(试运行)启动实施标准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各地(市)、各县(区)医改(试运行)启动实施标准

  一、理顺了管理体制。各级医疗保险职能统一归口劳动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了医疗保险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编制落实,人员到位。
  二、医改实施细则、配套文件齐全、可行。
  三、统筹地区对分步实施、分批启动有具体安排部署。首批启动要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即:应参保的单位职工参保率10月底以前达到10%左右,年底前争取达到 30%以上。
  四、参保职工普遍了解医改的目的、有关政策和本人的医疗保险待遇,熟悉就诊程序。
  五、首批参保单位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六、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
  七、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国家和省上制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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