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
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1999)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进一步完善地价管理机制,对福利住房、微利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并坚持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商品住宅建设用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地制定每年土地供应计划,并全部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地价管理,坚持公告市场价格制度。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福利住房、微利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市、区开发建设的福利住房、微利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以及政府规划的安置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规范定价原则、成本构成、利润水平和审批程序。市建设、住宅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
二、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落实价格扶持政策。
(一)停止向住房开发建设收取用水增容费;取消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监证费;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推行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落实福利住房、微利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设计、监理、安装、评估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的价格扶持政策。
(三)9月底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建设、住宅等部门参加,对全市建设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种价格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规范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标价。对违反国家规定,明标暗价、价外收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房地产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组织,要严格按深圳市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佣金或评估报酬。禁止各种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及收费的行为。
四、规范物业管理收费。依法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大厦),住宅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抓紧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符合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要依法组织招标活动,进一步加快我市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规范标准,向住户提供价值相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