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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企业转制用地。结合贯彻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和省土地管理局、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体改委4单位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意见》,全面查清转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看重查清:企业是否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是否已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违反规定低价售卖土地行为。
  (四)“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重点查明是否在禁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是否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是否擅自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是否擅自将土地分割进行转让、转租;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林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是否交清全部地价款,是否在未完成首期开发就发生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经原出租方或发包方同意就发生转让、转租、抵押或转包、分包;开发企业以出售、转让土地方式吸引股东进行土地开发的,是否经过批准并办理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清理步骤
  清理方法,可以结合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证查验工作,采取由用地者自查申报、群众举报和检查组清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整个清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0日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组建清理队伍,培训有关人员。
  (二)清查处理阶段(9月2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实地清查工作。对清理中发现的案件,逐一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三)总结汇总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县(市、区)将开展清理情况及有关数据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并由各市(地)将本地区的清理情况汇总并书面上报省人民政府。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情况汇总表式样附后(本刊略)。
  四、严格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处理。对1997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已查处的,主要是摸清情况,统计数量。但对清查过而未处理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通知》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通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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