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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
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目的
  这次清理要以《通知》精神为指导,在1997年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基础上,着重摸清全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炒卖土地等情况。制订相应措施,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清理内容
  以县(市、区)为单位,逐镇(乡)对本地发生的各类土地转让、炒卖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是对房地产开发、城乡结合部与公路沿线的非农建设用地交易、企业转制用地、“果园”与“庄园”的土地开发等情况进行清理整治。主要是:
  (一)在建和未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着重查明:是否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发生“炒卖”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及以“预征”为名,变相“炒卖”土地。土地转让或合作建房是否已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等手续。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在建和已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市容整治和公路建设,对不符合规划私搭乱建的占地进行认真清理。查清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是否擅自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将农民宅基地出售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是否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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