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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9]295号 1999年9月13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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