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9]295号 1999年9月13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