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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营业税集中缴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营业税集中缴纳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9]78号 1999年9月29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为此,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7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对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的应纳营业税(包括应扣缴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的政策。现就我省农发行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应纳的金融保险业地方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已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农发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其应纳营业税仍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纳税地点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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