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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梅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工业局关于梅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249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梅州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我市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方案的请示》(梅市价[1999]16号)及所属各县(市)电价并价方案均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梅州市、兴宁市、梅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执行。
  二、上述方案,梅州市区从1999年9月1日,其它县(市)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梅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平均征收标准均为1分/千瓦时(含税)。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
  四、希望你市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加强电价管理,努力降低农村电价。
  五、1999年底起,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1元/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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