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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逾期拒不办理
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批复
(浙地税征[1999]94号 1999年9月30日)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请示》(青地税征[1999]8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验证、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不能对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和拒缴罚款的纳税人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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