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2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
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应主动清理自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制定的,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涉及行政审批、登记、年检、年审、检查、颁发资格(资质)证、收费、集资、摊派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保证政令统一的重要措施,是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创造必要条件,切实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重点和步骤
(一)清理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级负责,以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为主。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清理。
(二)清理范围、重点。清理范围是1996年以来制定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1996年前制定发布仍继续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特别是违法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集资、摊派、罚款等涉及公民权利和切身利益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清理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对贯彻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设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进行清理;无设定新内容的,视上级机关的清理情况处理。
(三)清理步骤。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