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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暂不调整。今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作调整的地区,本次调整应相应冲减。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后,要继续按规定向再就业服务中心划拨基本生活保障金社会承担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地区,将收支情况报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提出综合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要严格掌握和界定“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凡在企业破产、停产、改制、裁员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根据劳办函[1997]15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高于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也视同领取一次性的安置费,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别地区原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与国务院、省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务院和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今年已作调整的,本次调整应相应冲减。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要覆盖全省,个别未达到全部覆盖要求的地方,要采取措施立即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和粤府[1997]92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要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为主的方式上来,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资金的落实。对目前仍采取财政、单位或街道分别负担资金的地方,对单位和街道落实资金确有困难的,要降低分担比例,由各级财政“兜底”,切实落实保障资金,保证贫困家庭人员的基本生活救济。
  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困难家庭,只要是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都应按照国家规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救济范围。对部分中央、省属企业较集中并困难家庭较多的市,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开支,省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参考机关离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情况相应调整,部分地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偏低的,要在这次增加离休人员养老金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性补充保险办法,适当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增加离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按地方性补充保险办法自行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5%调整,各地可对实施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倾斜,以解决早期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可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地方政府按筹集基金的规定自行解决。
  省、市两级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对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不多的困难地区,其企业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资金要适当给予调剂补助。对于不按规定上缴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省不予调剂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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