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9]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已原文印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社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贯彻执行。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是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重大举措,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的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发到广大干部、群众、
离退休人员手中,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各市人民政府应分别于本月13日、30日将最近的实施情况报省劳动厅,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民政厅、财政厅、社保局,由省劳动厅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省劳动厅、社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关于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我们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贯彻意见。请示如下:
一、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 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30%,目前原则上略高于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下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及粤发[1998]11号文件和粤府办[1999]2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精神,继续贯彻“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督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规定,加大征缴力度,保证新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自筹资金,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凡经核实有能力自筹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相应扣回财政补助和社会筹集资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础上,省级财政予以适当的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所需保障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