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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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