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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琼地税发[1999]353号 1999年10月12日)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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