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各类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粤办发[1999]19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三讲”教育中提出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类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原则
1、从严控制。今后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大力精减。即使对事关全局性工作,对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有利于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落实和开展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也要严格审批制度。要落实责任制,省分管领导要首先带头把好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真正做到少而精,简而廉。
2、讲求实效。制订的各种指标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禁止形式主义、没有实际效果的做法。
3、勤俭节约。不得奢侈浪费,加重基层和企业的负担,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办单位不准借机敛财、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以及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和纪念品。除法律、规章有规定外,不得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费,更不得变相收费或拉赞助、搞摊派。
4、有序安排。各类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都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才能开展,违者要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审批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检查、评比、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2、以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属下单位举办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各部门自行审批,并于举办前7天,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有否决权,一经否决,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3、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要求或省领导批示检查、评比、表彰的,主办单位要在检查、评比、表彰前,按以上管理权限书面报告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并附有关会议文件或省领导批示复印件。
4、省人大、省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省人大、省政协审批,并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5、申报的内容包括: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的依据;活动的目的、标准、方式、规模(包括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及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