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
税收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84号 1999年9月1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不定期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的秩序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凡我省境内从事道路交通客、货运输业务以及客、货运输业务提供监管代开(代售)发票服务和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 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税收征纳情况;
2、 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票款结报情况以及有关管理费、手续费收入的税收征纳情况;
3、 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代征情况和税款解缴获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和方法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将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工作作为今年第四季度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根据当地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以及专项整顿工作的要求制度周密的工作计划,由各级征管部门牵头,稽查、税政、票管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边清查、边整顿、边落实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进行逐户清查、逐辆核实、逐条落实,从而彻底改变我省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不力、工作被动、税收流失严重的局面,全面提高我省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1、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营运车辆、车船基本情况及其司乘人员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纳税户户管资料和车船档案资料。
(1) 非从事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自备车船,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2) 从事运输经营的单位自营车船,由车船所属单位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车船登记;
(3) 对各类承包、承租、挂靠经营车船以及其他个体营运车船,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车船登记。
为加强对各类营运船的动态监控和长效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意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和营运车船的登记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开展运输业户税务登记和营运车船登记清查工作,要主动与各级交警、交管、航管部门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地税机关要主动与交警、交管、航管部门协商,积极研究制定有关车船管理情况的定期联系制度,以切实提高各级地税机关对运输单位或个人和营运车船的监控时效和监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