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编制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核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监理招标。
六、招标单位在监理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七、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准,已办理工程报建登记;
2、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已基本能满足编制监理投标文件需要。
八、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具有资质的3个以上(含3个)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3、对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有特殊专业性和技术要求的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协商议标。参加议标的监理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个。
九、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1、成立监理招标小组;
2、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招标申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6、向审核后入选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
7、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8、编制评标办法并报市城乡建委审定;
9、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10、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1、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中标通知书;
12、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十、招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内容、规模、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