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须知
(武城档[1999]030号)
一、报送范围
竣工档案主要分为:文字材料、竣工图、声像档案。文字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其责,共同报送。
(一)建设单位报送:
1.工程综合性文件材料;
2.工程“三算”;
3.地质勘察报告;
4.监理报告。
(二)施工单位报送:
1.建筑工程:①桩基材料;②施工技术管理材料;③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材料;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材料。
2.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①施工技术管理文件材料;②原材料、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文件材料;③工程质量保证材料;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文件材料。
3.桥梁工程:①试验文件材料;②专业性监测文件材料;③施工技术管理文件材料;④原材料、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文件材料;⑤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文件材料;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文件材料;⑦施工记录。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报送。
二、报送要求
(一)文字材料
1.建设单位报送的档案由建设单位依材料形成的顺序积累,安排列顺序表的顺序进行排列。在未移交档案馆之前,必须由专人保管,外出使用时最好使用复印件。
2.施工单位报送的档案由施工单位指定持有城建档案上岗证的专职人员收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按顺序表分类排列。
3.整理要求:
(1)文件材料采用不装订形式,每一类文字材料用文件夹或卷盒按顺序保存好,严禁使用金属物装订,不得使用粮食糨糊和胶水裱贴。
(2)书写档案的墨水必须是专用档案墨水,不得使用“三笔”。
(3)规格:按16K纸大小(260mm×185mm),同一卷内要求同一规格。
(4)整理的具体要求见《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二)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报送。
1.完全按原设计施工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即作为竣工图。
2.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的,可不重新绘制图纸,由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负责在原施工图上修改、注记,在图签附近空白处加盖竣工图章,并在变更说明处注明修改依据(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有关资料)。
3.有重大改变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