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抗震、抗风结构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与有关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的方针政策。
6.0.3 位于软土地基上的住宅建筑,其地基承载力与变形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应采用可靠合理的地基处理技术进行复合地基或桩基设计。
6.0.4 住宅建筑结构设计应适应住宅空间灵活性的要求,积极采用大开间住宅建筑结构体系。
6.0.5 改进传统砌体结构,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低层、多层住宅建筑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框架轻墙结构体系。
6.0.6 住宅建筑结构构配件应推行标准化、系列化,并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 ,推广使用装配整体式建筑结构。
7 安全防护
7.0.1 住宅建筑的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0.2 住宅设计应重视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建设(1991)486号文件的规定。
7.0.3 住宅分户门尽量采用“二合一”的防盗门,其他易攀缘入室的外门窗应有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措施不能影响建筑物的美观,不能突出建筑物的外墙面。
7.0.4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越,放置花盆的部位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0.5 有条件的住宅楼可采用电控对讲装置。
7.0.6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严禁破坏和改变原有住宅结构体系及构件受力性能。积极推广“菜单式”住宅装修设计方法。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