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重视备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2.0.4 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电视、路灯等管网应地下埋设。
3 套型及面积
3.0.1 住宅必须成套设计。每套住宅应根据居住行为和使用功能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3.0.2 普通住宅套型面积标准按表(附件表)分为四类。
3.0.3 凹阳台、挑阳台面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影面积单独计算(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文件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未计入上述每套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内,但建筑工程量仍按有关规定计算。
3.0.4 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因公共交通等辅助面积的需要,可在表3.0.2面积标准的基础上每套增加7~12m2建筑面积。
3.0.5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附件表)的规定。
4 使用与卫生
4.0.1 住宅的间距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每户居室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4.0.2 每套住宅必须独门独户。套型内功能分区要明确、合理,卧室不宜穿越,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没有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朝向起居室。
4.0.3 卧室、起居室、厨房必须直接采光和通风,并符合住宅设计规范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值的规定。起居室还应考虑良好的视野。
4.0.4 住宅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及卫生间应设置竖向共用排气管道系统,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方式,排除厨房油烟及卫生间污染气体,并应具有防串烟串味的功能。
4.0.5 避免住户之间的干扰,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隔声量应≥4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