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1999年9月8日)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DBJ10-6-98)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城市住宅设计管理,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舒适、经济 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我省近期城市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
1.0.3 住宅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着重提高住宅的居住环境质量和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使用要求。
1.0.4 住宅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国家节约土地的政策。同时应体现节能、节水、节材等要求。
1.0.5 住宅设计要重视立面造型,克服呆板、单调和千篇一律的状况,努力创造丰富、新颖的建筑形式,反映时代风貌和地区特色。
1.0.6 逐步推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体系和参数系列,促进住宅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增大科技含量,促进住宅产 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2 规划布局与环境
2.0.1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结合我省水乡、海岛、山区等不同的地理条件和不同性质、规模、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各自的特色。
2.0.2 住宅区规划要以改善布局结构、提高环境质量为宗旨。力求空间组织丰富多样而有层次,要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组织和配置好住宅群体、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 系统、建筑小品等,做到使用方便、功能合理、丰富多彩、景观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