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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电力发展基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电力发展基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9]第518号)


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电力发展基金规范开支和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等问题的请示》(省财工[1999]152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省电力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同意纳入清理的13项中,今年保留6项,2000年起保留4项(具体项目见附表)。保留项目涉及的款项,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支出的进度,在返还给省电力局的增值税、所得税中扣除。
  二、《广东省电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单位进行修改后另行报批,省计委、经委、电力局应予以配合。
  三、关于省电力局所属的合资、合作、股份制电厂的增值税返还问题,因在原电力承包执行期中,一些电厂体制发生了变化,存在省与地方利益的调整问题。此事,请省财政厅、电力局测算提出方案后再报省政府审批。
  四、原每年在省电力发展基金中安排的5000万元中小型水电贷款,从今年起不再从省电力发展基金中支出,转由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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