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秋季森林防火命令
(1999年9月15日)
9月15日,我省将全面进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动员全省人民切实做好秋季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省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向建国五十周年献礼和迎接澳门回归祖国,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秋季森林防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林区第一件大事、第一项职责、第一位任务,切实抓好。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森林防火责任层层落实到领导的肩上,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和迎接澳门回归,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
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和《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爱林护林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森林防火期间,生产用火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要有专人负责,有扑火队防守,有安全保障措施。否则,擅自用火,不论成灾与否,都要追究责任。对有意纵火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
五、森林防火期间,通过林区和在林区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实行司机防火责任制,对因机动车喷火、漏火、抛焦等引起火灾的,要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间,对在林区进行地质勘探、测量、筑路、开矿、采金、基建、资源调查等生产作业的,要规定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保证书,落实防火责任人,预交风险抵押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定期检查,逐一落实各项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七、林区村屯、居民点、林场、经营所、贮木场、油库等重要设施周围,要按规定开设好防火隔离带。烧除隔离带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严防跑火成灾,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