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有煤场、矿场、料堆、灰堆必须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煤场、矿场、料堆、灰堆防尘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1、各市政府要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工作。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要按省“一控双达标”责任状所规定的期限,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和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
2、各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城市市区内新污染源的产生。
3、二氧化硫控制区内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本地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措施,努力完成各阶段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
4、要加强煤炭市场的经营管理。各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销售煤炭的单位发放《煤炭经营许可证》,实行煤炭准销证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供应和销售超标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燃用煤质情况,对使用超标煤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本辖区销售煤的情况,对经销超标煤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5、要加大对环境监测站的投入力度,努力改善监测装备的条件,增强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能力。对重点污染源要分期、分批安装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线式连续监测计量装置。沈阳、大连市要实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制度;鞍山、葫芦岛市要在1999年底前,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制度;其他市要在2000年7月底前,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制度。
6、凡使用燃烧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所有司炉人员必须经环保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7、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大气污染的政策和法规,及时报道大气环境整治活动的工作情况。对不认真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各新闻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
8、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组织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治理技术的科技攻关,努力推进先进的经济适用型科研成果的转化。
9、省环保局要在全省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动态申报登记工作,开展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各级环境监理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当即处理解决,坚决纠正各类有法不依的现象。环保部门要不定期地向社会通报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接受公众监督,要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污染问题要在24小时内出现场,处理率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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