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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车辆的型号、数量、已使用年限、排气污染等情况,并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抽查检测。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凡在我省境内销售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1999年10月1日前,要按规定报废所有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的机动车,报废车辆一律集中处理,不得出售、转让。
  5、各地要统筹规划,大力扶持发展容量大、污染轻的公交车和无轨电车。
  (三)控制扬尘污染
  1、加强植树造林,实行城市绿化、美化建设。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重点建设“三北”防护林工程和辽宁绿色通道工程等。努力提高造林工作的质量,巩固造林成果。
  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造绿地面积要分别达到30%和25%,杜绝违法占用绿地。
  加强城市人行步道和街巷路硬覆盖,力争做到“黄土不见天”,减少扬尘量。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道路总用地占比率不低于15%。
  2、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垃圾清运车等各类货运车辆道路遗撒的检查,对造成道路遗撒的单位,要限期清扫,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吊扣驾驶员驾驶证一个月。
  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变干式清扫为湿式清扫。要充分利用洒水车,在保证冬季道路不结冰的前提下,扩大道路喷洒范围。
  城市市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取缔露天烧烤。
  3、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扬尘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道路要硬化,要在工地出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散;要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有搅拌站的,必须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拆迁后立即进行简易绿化。城市道路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要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城建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道路施工工地的防尘工作,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工地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地的防尘措施,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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